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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要求——
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
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同时,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小贴士
以下六种情形,患者需重新再做一遍检查——- 是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 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 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 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 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 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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