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遏制住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城区道路交通环境,近日,姜堰交警立足辖区实际,继续深入开展电动三(四)轮车整治行动。
行动中,以学校周边、车站、商超为重点区域,利用早中晚时段,依法从严打击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闯禁区的违法行为一律处以100元罚款,并在媒体曝光。今年以来,已查处2000多起,全力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
身份证号码:321************229 3月1日驾驶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
身份证号码:321************814 3月1日驾驶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
身份证号码:321************029 3月1日驾驶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
身份证号码:321************631 3月1日驾驶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
身份证号码:321************036 3月1日驾驶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
身份证号码:320************022 3月1日驾驶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
身份证号码:321************634 3月1日驾驶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
身份证号码:320************747 3月1日驾驶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
身份证号码:321************258 3月1日驾驶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
身份证号码:321************035 3月1日驾驶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
下一步,姜堰交警大队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电动三(四)轮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为市民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
《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十七条 对依法不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禁止通行的措施。
第十八条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不得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和国家规定禁止载客的其他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但经批准的人力客运三轮车除外。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不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禁止通行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