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靖江市**路**号**室,住靖江市**明珠**幢**室。被告人齐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0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亲属、吴某甲、吴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齐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王某某亲属、吴某甲、吴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6日,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马桥农业创业发展基地工程2#地块项目吊装劳务分包给靖江市**劳务有限公司,靖江市**劳务有限公司又交给齐某某组织人员施工。2018年9月22日17时许,经被告人齐某某同意和指挥,王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等四人使用由王某某自制的升降平台至屋顶进行屋面内层板固定作业,当平台吊至离地面5米左右高度时,一根缆绳突然断裂,上述四个先后坠落,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吴某甲、吴某乙受伤。经靖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某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吴某甲、吴某乙的损伤均为轻伤一级。经调查,被告人齐某某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使用违规搭建升降平台,违章指挥,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被告人齐某某犯罪后经电话通知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靖江市**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害人王某某亲属、吴某甲、吴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王某某亲属人民币1199800元、吴某甲人民币66500元、吴某乙人民币18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丙、何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靖江市**劳务有限公司“9.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及靖江市人民政府靖政发〔2019〕10号批复、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靖公物鉴(法)字[2018]379号、[2019]4号、[2020]116号鉴定书;
6.靖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玉龙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