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联合区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对姜堰中学周边群租房安全隐患工作进行督查。
联合督查组实地检查群租房6户,现场发现出租房屋内违规使用煤气瓶、电线乱拉乱接等安全隐患16处,当场整改5处,下发整改通知书5份,发放群租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手册12份,群租房安全隐患宣传单30余份,并要求消防、供电、住建等职能部门持续抓好督促整改,实现隐患清零。在检查过程中,联合督查组发现梁山路和六角池的出租房主均未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如实登记承租人信息,曲江派出所民警依法受理案件调查处理。之后,两处出租房的房主陈某和沈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自己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事实。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依据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依法对陈某和沈某分别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经过这次处罚,陈某和沈某深刻认识到错误,表示会及时整改隐患,今后出租房屋一定在七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备承租人的详细身份信息。
为进一步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之规定,房屋出租户户主(房屋出租单位责任人、委托代理人)应严格履行以下治安(消防)责任:一、核查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认真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況,自房屋出租之日起七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派出所申请登记,并告知承租人主动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解除或终止租赁关系的,自收回房屋之日起七日内报派出所申请登记。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员。对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租赁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准为他人违法活动提供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对出租的房屋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査,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服从和协助管理人员依法进行管理,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五、按《消防法》要求做好防火宣传和消除隐患,杜绝火灾事故发生。六、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一切有价值的信息和线索,对有功人员将依照《江苏省公安机关表彰奖励提供治安信息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兑现奖励。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大泰州」,搜索「gtz0523」即可关注,[ 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