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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擅自砍伐小区树木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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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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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日前,有市民向“12345”热线反映,自住小区里的绿化原本郁郁葱葱,一下子被砍断,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市园林绿化部门在同悦容园等小区内看到,绿化带里的不少树木被砍断,原本有近2层楼高的树木,现在只剩下几十厘米高,所有的枝叶全部被毁,好端端的大树变成了光秃秃的树桩。
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规定,市园林绿化部门将相关线索移交海陵区城管局。
海陵区城管局认定,同悦容园小区物业——江苏鑫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砍伐小区内树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住建局对江苏鑫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批先砍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通报。


普 法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泰州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擅自强修剪、移植城镇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强修剪、移植城镇树木的,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或者妨碍公共基础设施安全的;

(二)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的;

(四)严重影响行人以及车辆通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对城镇树木进行修剪、移植的,公安、交通运输、通讯、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擅自砍伐城镇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砍伐城镇树木的,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且无移植价值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三)影响其他树木生长,且无移植价值的;

(四)已经枯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擅自强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的;

(二)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强修剪古树名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破坏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


分 析

1.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及《泰州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强修剪、移植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2.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委托需要强修剪、移植城镇树木的,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强修剪、移植城镇树木。
3.业主发现小区内的私自毁绿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①立即上前劝阻;②联系物业或业委会出面处理;③拨打12345热线进行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所举报的违法线索发生地、违法主体、主要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如现场照片或视频)等信息,提交违法线索。


延伸案例

1.小区物业未批先砍建筑区划内的树木
2018年1月16日、2018年1月25日、2018年1月26日、2018年3月7日,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陆续接到方圆兰庭小区居民电话反映小区树木遭物业砍掉全部树枝,只剩下树干,要求恢复绿化。2018年3月8日,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至迈皋桥街道××号方圆兰庭小区进行现场勘验并拍照,发现小区内用于绿化的131棵香樟树的树冠全部被修剪、砍伐,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记载的案由为擅自修剪、砍伐树木案。调查图片显示,香樟树全树枝叶无存,只剩下成“1”字形、浅“V”字形、浅“W”形的主干。当日,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青松物业公司公司工作人员陈某和迈皋桥街道长营村长营社区主任马某进行了调查询问。询问中,陈某陈述其是青松物业公司在方圆兰庭小区的物业主任,负责小区日常物业管理,由于树冠生长茂盛,大雪积压存在安全隐患,2018年1月8日,青松物业公司开始对100多棵树径约20公分的香樟树进行修剪,修剪前未进行公示或办理相关手续。马某在询问中表示,方圆兰庭小区由青松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暴雪导致小区树木存在安全隐患,青松物业公司对绿化树木进行修剪,向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告知青松物业公司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社区没有直接进入小区内了解相关情况,只是在修剪完成后才知情,据了解,该小区绿化树木多年未修剪,低楼层居民一直有修剪树木的诉求。2018年3月16日,负责栖霞区园林绿化综合管理的南京市栖霞区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所向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园林绿化损失定损意见书》,认定131株香樟树的绿化损害赔偿费为89997元,伐、移树木绿化赔偿费明细表中备注为“砍伐,干径为桩径减5cm”。
2018年6月15日,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宁城法栖(2018)010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青松物业公司青松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用于绿化的131棵香樟树整棵树冠均进行了修剪、砍伐,且未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属于擅自修剪、砍伐树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89997元。
2.未经批准擅自修剪城市行道树
2020年5月4日,泰安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泰山大街与泮河路路口西北角时,发现孙某擅自修剪行道树,妨碍行道树生长,该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害并接受处罚。执法人员在调查询问中了解,当事人擅自修剪树木的行为未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相关申请,只是片面地认为行道树枝繁叶茂,遮挡到了当事人在路边门头广告牌匾,影响宣传效果,故擅自修剪行道树。泰安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认为,对影响周边建筑的采光和通风的绿化树木,必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进行适当、合理的修剪,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随意、擅自修剪。
2020年7月7日,泰安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泰安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其作出罚款壹仟元整(¥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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