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泰州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擅自强修剪、移植城镇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强修剪、移植城镇树木的,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或者妨碍公共基础设施安全的;
(二)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的;
(四)严重影响行人以及车辆通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对城镇树木进行修剪、移植的,公安、交通运输、通讯、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擅自砍伐城镇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砍伐城镇树木的,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且无移植价值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三)影响其他树木生长,且无移植价值的;
(四)已经枯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擅自强修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的;
(二)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强修剪古树名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破坏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