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有些私家车主为了增加收入而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这本无可厚非,但私自将家庭自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如未履行向保险公司告知义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结果,已从事网约车营运的车主和打算从事网约车营运的车主应当重视这一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时间;(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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