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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作伪证?!高港唐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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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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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港法院对六起民事案件中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唐某,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前,曾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羊某与被告人唐某发生多笔经济往来。被告人唐某除自己的资金外,还从李某等人处筹集资金借给羊某。被告人唐某作为实际出借人持有借条,借条上写名义出借人的名字。借条经过多次结转后,形成了以羊某、陈某(债务加入)等人为借款人、担保人,蔡某、朱某、李某等人为出借人的借条。

2015年8月10日左右,羊某、陈某无法偿还借款。被告人唐某指使未参与借贷的蔡某、朱某、李某等人以自己名义,或通过出具虚假代偿证明等方式,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对羊某、陈某等人提起六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指使朱某等人向法庭提供虚假陈述,并以证人身份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法院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多次指使他人作伪证,对民事诉讼秩序构成一定妨害,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介于被告人唐某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部分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或指使他人作伪证,法官难以查明事实真相,导致证据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判决较多。本案是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介入后还原了部分客观事实,仍因证据原因没有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虚假诉讼是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一颗颗“毒瘤”,法庭应该是严肃庄严的地方,在法庭上撒谎必须受到严惩。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信诉讼原则,更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对唐某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刑罚,就是警醒当事人要诚信诉讼,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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