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8日7时40分左右,海陵区申通(泰州)智慧物流产业园项目分拣车间施工现场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02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1月19日,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泰州市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海陵区应急管理局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泰州市纪委监委(委派海陵区纪委监委)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公司),略。2.安徽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升超),略。申通(泰州)智慧物流产业园项目位于海陵区九龙镇界沟路东侧、北环路北侧,于2021年9月30日领取了海陵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包括分拣车间、综合楼、门卫室,建筑面积55962.64平方米。建设单位:泰州得泽物流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浙江恒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二公司。2021年9月,中建二公司与安徽升超签订《一次结构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安徽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包工包辅料方式负责项目结构工程以及为工程适时所需其他工作,合同总价XXXX万元。分拣车间共2层,建筑面积44500平方米,事故发生在分拣车间一层顶部B2区从北往南第三道框架梁东侧部位。现场勘验发现,事发时正在进行一层顶部框架梁钢筋绑扎和梁槽侧模安装作业,事发框架梁为主梁,主梁钢筋骨架已完成绑扎,钢筋工正在进行次梁钢筋骨架的绑扎作业。事发框架主梁钢筋骨架东西向共两跨,每跨长11m、宽0.5m、高1.4m,现场看到2根直径25mm钢筋弯折后,分别放在钢筋骨架两侧木质模板上,并使用2到3根脚手架钢管横穿过钢筋骨架,钢管两端放置在两侧弯折的钢筋上,以此支撑住钢筋骨架(弯折的钢筋俗称“马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1月18日6时45分左右,安徽升超木工班长盛某祥安排张某斌、阮某国、芦某松、阮某忠4人到分拣车间B2区一层顶部,安装框架梁梁槽侧模(前期未封闭便于钢筋绑扎用)。7时30分左右,张某斌等人撬开顶部模板,到事发框架梁槽安装北侧模板,阮某忠在上方递送模板,芦某松、阮某国站在框架梁侧方扶住模板,张某斌进入梁槽内使用铁锤钉钉子来固定侧模。7时40分左右,该处钢筋骨架突然掉入梁槽内,张某斌被钢筋骨架压住。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施救,通过塔吊将钢筋骨架吊起,把张某斌从钢筋骨架下方救出并移至顶层木质固定面上,现场人员拨打120电话,后120将伤者送往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10时左右,张某斌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在支模敲打和钢筋抽拉绑扎等作业过程中,用于支撑钢筋骨架的“马凳”失稳,导致钢筋骨架掉入梁槽,将梁槽内作业的张某斌压伤并致死。1.现场施工统筹协调不到位。安徽升超在安排木工班组安装侧模时,没有参照第一道框架梁施工顺序,未等待钢筋班组将钢筋骨架放入梁槽后再进行侧模安装,违反了《分拣车间模板工程施工方案》和《钢筋工程施工方案》中先完成梁模安装(含底模和侧模)再进行钢筋绑扎作业的施工工艺流程要求。2.对作业现场固有风险预见不足。安徽升超未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 50870-2013)第5.1.7条“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分析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活动情况,采用相应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的要求,对“马凳”未固定易失稳、钢筋骨架被支撑提升后梁槽下方留有进入空间等风险缺少预见性,没有及时辨识评估并落实防范措施。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规范。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要求50学时,安徽升超组织木工进场后,仅进行了半天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工艺流程变化后,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导致相关人员对作业风险认识不足。经调查认定,申通(泰州)智慧物流产业园项目“1·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成某龙,安徽升超项目现场负责人,组织现场作业统筹协调不够,未认真组织并落实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未针对钢筋班组和木工班组施工进度不一带来的交叉作业风险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孙某春,安徽升超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到工地现场,对相关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失察,未认真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安徽升超,未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要求组织木工班组和钢筋班组按工序作业,未及时分析施工活动带来的新风险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安徽升超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组织施工作业活动应及时辨识评估风险,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避免事故的发生。2.中建二公司,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组织对施工现场开展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并指导分包单位推进实施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分包单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作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