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以问题为导向,按照拉网式、全覆盖的要求,严格落实标准,对本区域内所有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开展大排查。排查整治重点为下列情形:
(一)原作居住用途改造为面向社会作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将一般住房改为饭店、商铺、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场所;
(二)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
(三)位于小城镇、城乡结合部用于出租,尤其是群租的自建房;
(四)农村三层及以上、用作经营(包括用于出租)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
(五)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
(六)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包括政府、企业指定或租用的房屋,工地临时建设的板房等)、已开复工企业项目员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七)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和“两违”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
(八)低洼地块、临河地段、软弱土层上的自建房等既有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