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法院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挪用公款案。
被告徐某出生于1992年,2017年考上公务员,在溱潼镇财政所工作,负责溱潼集体资产站的银行日记账及网银发起和复核工作。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于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1月6日,担任泰州市姜堰区溱潼财政所科员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溱潼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站(下称溱潼资产站)银行账户及资金的职务便利,擅自将溱潼资产站银行账户中资金合计人民币14090000元转至其个人银行卡后,累计91次挪用人民币13540597.18元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获盈利性活动。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于2020年1月10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当天上午,该案当庭宣判。
姜堰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 冻结的涉案赃款人民币三百零一万一千二百一十四元六角一分发还给被害单位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站,责令被告人徐某退赔被害单位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站人民币一千零五十二万九千三百八十二元五角七分。 随案移送网上银行动态口令令牌(U盾)二只,发还给被害单位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站。
2012年起,被告人徐某明任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财政所所长。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徐某明负责溱潼资产站的总账记载和会计报表制作等工作。工作中,被告人徐某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总账会计的监督、管理职能,未能确保溱潼资产站银行账册记载数额与银行实际存款余额相符,致使徐某从2019年9月至案发前,挪用溱潼资产站账户资金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以及个人支出等行为均未被发现,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人民币13988785.39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被告人徐某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针对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姜堰法院最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徐某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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