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即危险房屋。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业主们可从以下现象简单判断自家房子是否存在危险:
1.无圈梁、无构造柱、无地梁、有地下室的“三无一有”房屋; 2.房屋出现明显倾斜、变形的; 3.墙体(基础)出现鼓闪(包)的; 4.地下室出现渗漏的; 5.粉刷无故掉落的; 6.晚上睡觉有砖块等断裂声或突然发现门、窗无法关闭的; 7.缝宽超过1MM的竖向长裂缝或多条竖向长裂缝的; 8.单条宽度大于10MM或最大宽度大于5MM的; 9.出现多条平行斜缝的; 10.预制板内出现裂缝的; 11.发现裂缝变长变宽(长大)的。 经鉴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时,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1.经鉴定为C级危房的农村住房,鼓励因地制宜进行加固维修,解除危险。2.经鉴定为D级危房,确定已无修缮价值的农村住房,应拆除、置换或重建。3.经鉴定为D级危房,短期内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时,应暂时停止使用,或在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后,改变用途不再居住,观察使用。4.有保护价值的D级传统民居及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等,应专门研究后确定处理方案。5.确定加固维修方案时,应将消除房屋局部危险与抗震构造措施加固综合考虑。6.当条件允许时,加固维修宜结合房屋宜居性改造和节能改造同步进行。经房屋安全鉴定为D级危险住宅的,住宅所有权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采取维修加固措施解危的,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住宅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经复核鉴定不再属于危险住宅的,方可继续使用,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采取拆除措施解危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证据保全,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保留拆除住宅的权属证明,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合法住宅或者视为合法住宅采取原址重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在不改变用途,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的前提下进行审批;可以参照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购买、置换;唯一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可以优先纳入到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免责声明: 新靖江论坛发表的文章均为网友自行发布,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及其它问题对您造成困扰,请在7日内联系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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