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兴化市高兴东公路南、兴化大道东的凤凰公寓二期工程中,未取得和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以及临时售楼处超出使用期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本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公司地址已不在登记所在地(原登记所在地: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北路8号, 现为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公司义务;你公司受委托人杨国银已病故。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兴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城管局或兴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7月21日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大泰州」,搜索「gtz0523」即可关注,[ 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