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外出买菜办公办事 电动车简直就是 我们的“出行神器”
近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通告 8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 应当按照规定 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头盔 通告全文如下 ▽▽▽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驾乘电动自行车 佩戴安全头盔 实施时间和范围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范围内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依法管理,提高市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伤害,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告如下:一、2020年8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头盔。二、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南京
常州
苏州
宿迁 (征求意见稿)
盐城
无锡
淮安 (征求意见稿)
分为两阶段实施,市区8月10日起,必须按规定佩戴头盔;其他地区10月10日起,必须按规定佩戴头盔。
扬州
徐州 (征求意见稿)
分为两阶段实施,市区9月1日起,必须按规定佩戴头盔;县区12月1日起,必须按规定佩戴头盔。
镇江 7月1日起,必须按规定佩戴头盔;10月1日,不按规定佩戴头盔,将给予处罚。
连云港 (征求意见稿) 分为两阶段实施,市区10月1日起,必须按规定佩戴头盔;全市12月1日起,必须按规定佩戴头盔。
来源:泰州微视听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泰州交警」,搜索「tzjjzd」即可关注,[ 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