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追偿权纠纷,原告因被告不予支付承重墙的修缮费而上诉。被告王某、李某、赵某为方便案外人钱某电动车的经营销售,同意将三间门面房打通。在装修队对其中一片墙体拆除约1.5米见方的洞口后,邻居拨打举报电话。
4月6日,原告泰兴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电话后,立即赶往现场进行了查勘,口头责令被告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后,方可施工。当日,三被告邀请设计员孙某现场查勘,并委托其出具改造施工方案。4月7日,孙某就出具了一份加盖广州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图专用章的工程核算通知单,并作出可以拆除墙体的结论。被告王某之妻及被告赵某将设计图纸向所在社区和原告各送交一份。4月8日,装修队将三间门面房的两堵墙根据图纸拆除。
但当设计人员孙某4月9日再次到现场查勘时,发现墙体并非框架梁,不能拆除。
随后出具了撤销原设计文件的通知单,并将情况反馈给原告。原告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王某要求停止施工,恢复原状。
在4月11日,原告和社区工作人员共同查勘现场,当场向王某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于4月14日前根据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或恢复原状。但4月14日后王某等仍未恢复。4月15日,原告工作人员口头告知王某等三被告立即处置,排除隐患,但王某等三被告行动迟缓。4月16日,原告遂安排人对被拆除的墙体进行恢复施工和安全鉴定,花费施工及鉴定费用合计895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