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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其中第七条第二款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做好禁用“生鲜灯”宣传工作,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近日,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西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2家农贸市场、5家大型超市进行“生鲜灯”禁用宣传,向各主办方、各经营单位发放禁止使用“生鲜灯”告知书,要求经营者在12月1日前务必更换符合法律规定的照明灯具。下一步,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强宣传,督促市场主办方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户依法经营,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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