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我局执法人员对泰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抽查企业两名焊工,经查看企业2023年9月监控,该两名焊工有现场从事焊接作业行为,该两名焊工均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
参照2023年5月15日实施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及其解读判定情形(1),判定上述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