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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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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某焊接加工厂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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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9月,我局执法人员对海陵区某焊接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看企业视频监控,企业一名员工王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该名员工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参照2023年5月15日实施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及其解读判定情形(1),判定上述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㈦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泰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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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9月,我局执法人员对泰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抽查企业两名焊工,经查看企业2023年9月监控,该两名焊工有现场从事焊接作业行为,该两名焊工均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

参照2023年5月15日实施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及其解读判定情形(1),判定上述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拟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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