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业主王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想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故向供电企业提交了安装申请,但被告知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小区物业同意的证明。王某找到小区物业,物业公司以充电桩影响小区总用电量易造成安全隐患、电容不足、变压器损坏等原因不予出具同意证明。王某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认为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其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王某请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符合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
根据2016年7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等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至于关于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应当由供电企业现场勘查后确定,物业公司不应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侵犯其他业主权益等主观判断消极对抗业主的合法需求。
在法官的耐心释法下,物业公司了解到自身义务,并当庭在王某向供电企业提供的《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上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