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3年11月3日,公安局海陵分局联合相关部门在检查工作中发现一处“黑气”窝点。违法行为人潘某将16只充满燃气的液化气瓶储存在家中,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二:
2024年4月26日,公安局海陵分局京泰路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人薛某在五菱面包车上装了13个煤气罐,其中满气煤气罐7个,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违法行为,同日京泰路派出所受理并报立行政案件查处。2024年4月28日,薛某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三:
2024年5月31日,公安局海陵分局京泰派出所接海陵区城镇燃气和地下管网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线索移交,排查发现违法行为人孙某驾驶的三轮车内存放大量液化石油气钢瓶,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违法行为,同日京泰派出所受理并报立行政案件查处。2024年7月17日,孙某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