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我区开展住宅房屋“以旧换新”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用于指导居民住宅房屋与新建商品住房的置换,具体适用范围为海陵区现行辖区。
二、基本原则
区管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居民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本着双方自愿原则,通过房屋置换货币补差方式,满足居民住房多样性改善需求,同时推动“解危”“解困”等民生问题的有效化解。
三、置换条件
(一)居民住宅房屋(以下简称“被置换房屋”)
1. 被置换房屋应权属清晰,无权利被限制情况。有抵押、查封等情况的,应在签订《房屋“以旧换新”协议》前解除。符合“带押过户”政策的除外。
2. 被置换房屋及其附属的车棚、车库、车位、储藏室、阁楼及装饰装修、附着物等应随房屋主体一并置换。
3. 被置换房屋腾空交房前,房屋置换申请人须结清被置换房屋的全部欠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及水、电、气等所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缴清凭证。
4. 相关置换行为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要求。
(二)新建商品房(以下简称“置换房屋”)
置换房屋应为现房或已取得预售许可且1年内可交付的商品住房。
四、置换方式
1. 区管国有企业定向置换。对建成时间久远、公共配套不全、存在安全隐患区域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的住宅房屋,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后,由相关单位适时发布信息进行置换。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置换。参与“以旧换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售房源情况,自行面向全区发布信息进行置换。
五、置换流程
1. 信息发布。区管国有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可售房源情况,适时分批次发布“以旧换新”信息。内容包括楼盘名称、置换比例、参与方式、参与时间、地点以及名额等基本信息,企业可根据置换工作实际需要,对楼盘信息进行细化补充。信息发布前,须报区住建局备案。
2. 报名登记。参与“以旧换新”的房屋置换申请人,需按照区管国有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前往指定地点报名登记。
3. 房价确定。区管国有企业定向置换的,被置换房屋价值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置换的,由双方根据当前市场行情协商确定。置换房屋价值,由区管国有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开发成本结合市场行情自主确定。
4. 置换比例。置换房屋申请人在公布的可置换房源中选择置换房屋。区管国有企业组织的置换,被置换房屋总价值原则上不高于置换房屋总价值的70%;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的置换,置换比例由房地产企业自主确定。
5. 合同签订。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房屋置换申请人缴纳购买置换房屋的定金,并签订《房屋“以旧换新”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
6. 转移登记。房屋置换申请人和置换单位按协议约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等手续,相关税费依照国家、省、市规定各自承担。
六、其他
1.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结成联盟共同推进“以旧换新”相关工作。
2. 鼓励区管国有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房屋置换申请人更多优惠。
3. 本通知遵照执行《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泰建发〔2024〕126号)。
4.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暂定为一年。
5. 本通知由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