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夕将至 泰州一男子为讨新婚妻子欢喜 将汽车车身更改为妻子喜欢的颜色 结果被警察盯上了
8月21日9时许 泰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卡口中队民警 在该市阳江路与江平路路口执勤时 发现一辆粉红色的苏MZ**0A小型轿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在改变车身颜色后,应当在十日内向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同时需携带《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绿本)原件、《机动车行驶证》、查验民警确认机动车后出具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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