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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8月起,泰兴市黄桥镇新洋村村民委员会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实施集中居住点等设施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泰兴市黄桥镇新洋村村民委员会已构成未批先占的违法用地事实。1、责令泰兴市黄桥镇新洋村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10858平方米土地; 2、没收泰兴市黄桥镇新洋村村民委员会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85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3、对泰兴市黄桥镇新洋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的10858平方米土地处以32574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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