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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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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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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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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决策部署,持续纵深推进物业管理服务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区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压实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提质增效、健康有序发展。

近期,我区结合信访反馈和工作实际,依法查处和整治了一批物业服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通报一批典型案例,警示各相关责任主体举一反三、警钟长鸣,严格依法履职、诚信规范服务。

宝龙世家尚水湾小区室内消火栓无水、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基本情况

接群众举报,消防救援大队现场核查发现宝龙世家尚水湾D区13幢、14幢室内消火栓无水,14幢1单元103门口室内消火栓软管卷盘缺失。消防救援大队责令该小区物业公司于2026年1月11日前改正,到期复查时该问题仍未改正。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处置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并参照《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的有关规定,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小区物业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小区物业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莱茵东郡小区物业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基本情况

接群众举报,消防救援大队现场核查发现消防控制室仅1人持证值班。

法律规定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处置情况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并参照《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人民币二千元整。



中海九樾小区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将物业管理用房对外出租用于经营活动
基本情况

接群众举报,住建局对中海九樾小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小区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将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第三人经营装修公司。

法律规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处置情况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住建局约谈物业负责人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返还违规出租物业用房所得收益。经核实,已完成整改,违规所得收益40000元已返还至专有账户。



书香名邸二期小区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将物业管理用房对外出租用于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公示小区公共能耗费分摊情况
基本情况

接群众举报,住建局会同市场监管局对书香名邸二期小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小区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将某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第三人经营装修公司,并未按规定公示小区公共能耗费分摊情况。

法律规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根据《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公共能耗分摊情况在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

处置情况

针对擅自出租物业管理用房行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住建局约谈物业负责人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返还违规出租物业用房所得收益。经核实,已完成整改,违规所得收益20000元已返还至专有账户。

针对未公示公共能耗费分摊情况,依据《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物业公司依法对公共能耗费分摊情况进行核算并在小区出入口、楼道公示栏进行公示。



新力璞园小区原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公示小区公共能耗费分摊情况
基本情况

根据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住建局会同市场监管局对新力璞园小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小区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对小区公共能耗费分摊情况进行公示。

法律规定

根据《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公共能耗分摊情况在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

处置情况

依据《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物业公司依法对公共能耗费分摊情况进行核算并在小区出入口、楼道公示栏进行公示。



西堤阳光小区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公示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基本情况

根据小区物业收费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住建局会同市场监管局对西堤阳光小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小区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对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公示。

法律规定

根据《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人管理的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收支情况在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

处置情况

依据《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物业公司依法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公示。



凤城国际小区某住户长期侵占公共空间、破坏环境秩序
基本情况

接高桥社区反映,城管局会同住建局、城中街道现场核查,发现凤城国际小区某单元三楼住户长期占用楼顶公共平台进行私人种植,并违规实施堆肥作业。


处置情况

多部门现场会商,确立了“物业主导清理、城管街道保障、社区疏导劝解”的联合整改方案。专项行动启动后,物业调配专业吊车进场作业,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对平台上的蔬菜苗木、堆肥杂物进行规范化、无死角清理。



泰来苑、韵梅苑小区破坏公共绿化、侵占公共区域
基本情况

韵梅苑西区存在多户一楼住户占用公共绿化情况;韵梅苑东西区绿化带内枯枝杂草、废弃围挡、大件杂物堆积严重;泰来苑楼道内长期堆放干枯盆栽、闲置杂物。


处置情况


城管局聚焦泰来苑、韵梅苑小区环境脏乱差问题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通过现场沟通协调、上门劝导教育、全域集中清理、垃圾闭环清运等方式,对小区内建筑垃圾、绿化垃圾、大件杂物开展集中清理,同步化解居民侵占公共绿化等矛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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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供稿:城市更新中心 011c30624815d1f2617e323ab17f3dce.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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