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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遗体被他人取走火化!医院却称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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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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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就发生一起乌龙事件。遗体放在医院的太平间,居然被陌生人领错给火化了,这让家属难以接受……

一场乌龙:父亲的遗体不见了

9月1日晚,刘女士家里发生火灾,她的父亲在火灾中不幸去世。由于刘女士的父亲是非正常死亡,所以民警要求把遗体放在医院的太平间里面。

民警表示,要等到消防鉴定出来之后,家属才能把遗体从医院太平间领走。

到了9月18日下午,刘女士和家人来到医院太平间认领遗体,却发现父亲的遗体不见了!好好的遗体放在太平间怎么会没有了呢?

直到第二天,太平间的工作人员才表示,刘女士的父亲已经被别人领走火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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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间推责:对方家属认错与我方无关

太平间工作人员表示,当时对方家属来认领尸体,自己把盖子打开,并且非常明确提醒对方家属要看清楚,因为这具尸体的脸是被熏黑了的,而对方家属三四个兄妹看了尸体之后表示是他们家的人,随后再三确认后,对方家属才签了字、按了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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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认为,遗体放在太平间肯定会有一个表示身份信息的档案。为什么太平间工作人员没有确认身份信息呢?另外,刘女士说自己父亲的遗体是能够看清面部的,再者自己父亲只有五十多岁,领错遗体那家去世的老人都七十多了,两个人的体态特征都不一样。

记者注意到,对方这张遗体登记卡上面的家庭住址是鼓楼区某小区,而死亡地点却是在刘女士住的小区兴嘉苑,但具体楼栋是错误的。

对于刘女士的质疑,太平间工作人员表示,存放在太平间的遗体都挂着一个有姓名的牌子,但如果家属没有来,就没有姓名。巧合的是,这两具遗体送来的时候,家属都没有来,因此没有身份牌。

针对这个说法,刘女士回应说,父亲是非正常死亡,在警方没有调查清楚之前,她们是不能来太平间的。

对于已经发生的过失,太平间的工作人员建议刘女士把火化之后的骨灰换回来,然后他们会给刘女士一些补偿。而刘女士说如果自己领回来的不是父亲的骨灰,那么以后祭拜和风俗民俗等等都是非常忌讳的。

对于遗体被误领走火化,医院方面也给出了回应,医院称:太平间已经承包给了其他公司,而医院也已经与这家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中有注明在太平间发生的一切事情都由这家公司来承担。

律师说法:

本案中,刘女士的父亲因为火灾意外死亡之后,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被送至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存放点福州肺科医院太平间。从法律上来说,刘女士与医院太平间之间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刘女士支付费用给太平间,由医院太平间提供存放保管遗体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十九章的规定,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女士将父亲遗体交付给太平间,太平间接收,保管合同成立。而现如今,医院太平间未能合理履行妥善保管遗体的义务,存在过错,导致其父亲的遗体被人误领并火化,遗体灭失,失去了其被人文赋予的情感价值和精神利益,侵犯了刘女士对其父亲去世后对其尸体享有的所有权、处分权以及祭奠权等人格利益,使上述人格权利受到了侵害。

什么是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因而与财产权相区别。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因而具有排他的效力。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最后,人格权还是一种专属权,即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刘女士的父亲死亡后,其身体已经物化为尸体。从法律角度看,尸体属于特殊的物,尸体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上凝聚了亲人的人格利益,对尸体进行祭奠是一种被社会默认风俗习惯,其能缓解亲人过世给亲属带来的痛苦,寄托哀思。


因此,不管是从亲属与死者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还是社会风俗习惯考虑,尸体的所有权应当由近亲属享有最为合适,进而取得尸体的处分权,不能任由他人随意处置。任何人未经死者亲属允许,擅自处分死者尸体的行为,都可能对死者亲属的人格权构成侵害。近亲属对于亲人尸体的所有权、处分权以及祭奠权都归于亲属的人格利益范畴。

人格权受到侵犯后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医院太平间是医院的内设机构,尽管医院对外强调太平间是已经承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企业内部承包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业务及相关经营管理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企业的内部经营方式和激励机制。因此不能免除医院对其内设部门过失造成权利人伤害的赔偿。

综上,医院太平间在保管刘女士父亲遗体期间存在过失,造成遗体被误领并火化,刘女士作为受害人家属,有权要求医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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