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依法、文明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携宠物出户时,应当及时清理宠物粪便。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不得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凶猛类宠物。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