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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灯致人死亡?姜堰这起官司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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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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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文明使用远光灯

近日,司机崔某(化名)被判
与肇事司机承担同等责任
还要担负一定的民事赔偿
这也是姜堰区首例因滥用远光灯
而担责的案例


10月7日凌晨5点多,姜堰交警大队溱潼中队接到报警,溱潼镇新城大道溱潼人民医院北门东侧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之后,溱潼中队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

溱潼中队民警说,他们在现场了解到,周某(化名)驾驶的轿车与一辆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杨某(化名)当时受伤比较严重送到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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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勘查民警发现,周某的轿车与电三轮碰撞后,又撞到了相向的另一辆东风雪铁龙轿车。交警在询问肇事司机周某的过程中得知,周某因对向车道这辆雪铁龙轿车开着远光灯,强光很晃眼,没看清电三轮才发生了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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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说,他车上的行车记录仪应该拍到了远光灯的整个过程。后来交警调取行车记录仪发现事实确实如此,在周某驾驶车子与电三轮发生碰撞的时候,灯光比较刺眼,确实是远光灯状态。通过视频资料和当事人的陈述,以及鉴定的结论,能够充分地形成雪铁龙轿车在会车时使用远光灯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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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姜堰交警大队认定:周某驾驶机动车在视线受影响的情况下,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且未采取安全有效的驾驶措施,造成所驾车辆与同车道的电三轮发生碰撞;崔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会车时使用远光灯(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对对向行驶的车辆驾驶员产生影响;杨某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以致事故发生;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与崔某分别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
呼吁广大司机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慎用远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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