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快捷登录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查看: 3938|回复: 0

靖江一小区顶楼排放消防水,却渗入居民家中,法院判定…

[复制链接]

3798

主题

3803

帖子

4768

积分

发表于 江苏泰州

Rank: 8Rank: 8

积分
4768

小区顶楼消防设施损坏,在进行设备维修的过程中,维修公司一次性排放了大量的消防水,消防水经由公共露台上方漏斗倒灌至顶楼住户房屋内,造成该房屋及部分财物受损。面对这样的情况,各方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日前,靖江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144137g0kuvl2zzxmkujux.png

原告陶某系我市某小区业主。2018年10月,该小区业委会与某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修工程合同》一份,由业委会委托该公司对小区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2019年3月28日上午,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在楼顶维修过程中一次性排放18吨消防水,导致雨水管无法及时排放,后经出水口溢出,大量涌入陶某家房屋内,造成了室内装饰、设施、设备等财产损坏。随后,陶某夫妇将小区业委会、某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为小区提供服务的某物业公司一齐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2万元。



靖江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某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作为建筑消防设施专业维修企业,实施排放消防水箱内18吨水作业时本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以确保排水安全,然而施工前没有经过安全认证,也没有详细考证排水实施方案可行性并及时告知所涉楼幢业主协调配合,导致大量消防水经由露台上方漏斗倒灌进原告房屋内造成财产受损,所以该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该房屋业主擅自将公共露台封闭为阳光房,成为其专有部位,并增高了露台,加装变径排水管道,改变了原公共露台的排水方式,导致露台蓄水功能减弱,这样的行为是导致房屋漏水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施工方无法当然预见损害后果发生的重大原因,所以原告对自身损害后果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

小区业委会并非法定的民事赔偿主体,陶某起诉要求业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不适格,业委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此外,某物业公司接手小区物业管理时消防设施设备已经不能正常使用,并向业委会反映相关情况,而房屋业主擅自将公共露台封闭为其专有部位,导致物业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维护管理,可见,物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对原告损失承担35%的责任,其他由原告自负。


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高层住宅拔地而起,利用公共平台私搭乱建的现象屡有发生,看似扩大了房屋的使用面积,实际为房屋乃至整个建筑物的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城乡规划法》规定,对于业主自行加盖房屋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甚至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因此,私搭乱建不仅于已无益,还可能侵害其他业主的权利,应当坚决抵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