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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海花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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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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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泰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叶海花挪用公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9年9月,叶海花在担任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会计期间,利用负责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资设立的泰兴市兴盛建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总账、出纳工作的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泰兴市兴盛建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公款归个人使用,其中,将人民币1307907.5元用于网络赌博;将人民币2429997.5元用于炒股,将人民币283000元用于其他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
叶海花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责令叶海花退出赃款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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