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兴征安补告〔2021〕第 010 号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市政府组织实施兴化市殡仪馆改扩建工程项目,拟征收兴东镇镇集体、高新村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案》相关内容和事项拟定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兴东镇镇集体、高新村,具体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土地现状
土地现状为农用地、未利用地(详见表 2 地块一)。
三、征收目的
政府组织实施的兴化市殡仪馆改扩建工程项目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该地块按照三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
根据实有地上附着物(不含农村村民住宅)计算,具体按《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兴政规〔2014〕1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补偿:
该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农村村民房屋征收。
六、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按照年产值(2.7 万元/公顷)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八、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 32 人,其中 / 人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 93 号令)、《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兴政〔2014〕1 号)文件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 / 人按照兴化市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因各年龄段安置人员镇村尚未落实到位,待公告期满后根据各村上报具体安置人员名单在批准实施的公告中予以明确。
九、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期为 30 日,自 2021 年 8 月 17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15 日止。
2、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期限内将书面意见送达所在地的自然资源所。逾期未提出,视为无意见。
3、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的自然资源所办理补偿登记。未及时办理登记,或权属不清的,由所在乡镇(街道)调查确认。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 钢
联系电话:80261333
2021 年 8 月 17 日
来源:兴化万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