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本案中,高明远之子高赫触犯刑律被依法处理,高明远请求李丽涓、马帅帮助找人疏通关系以减轻高赫的罪责,而给付李丽涓、马帅一定的款项,高明远在明知请托事项违法的情况下,仍意图通过他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谋求非法目的,并付诸实施。
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违反了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其请求应予驳回。靖江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高明远的起诉。
高明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州中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调整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能够得到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合法的。
在该起案件中,高明远想通过花费金钱为其子高赫“争取取保候审或判缓刑”,因该请托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偏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违反了我国刑事法律规定,本身不具有合法性。
因此,根据非法利益不受保护原则,基于该违法请托行为所产生的纠纷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最终,泰州中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