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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男子撞上路边汽车后不幸身亡!靖江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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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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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

如果机动车主被认定无责,

是否还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靖江法院通过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给出了答案。



深夜,男子驾车撞上路边汽车

2019年6月的一天深夜,

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路段时,

撞上了叶某某停放在

该路段人行道上的小型客车,

致使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114928q0mncg34m3j2n6gm.jpeg

(网络配图)


事发后,
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逃逸,
并先后至某医院
和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治疗。
一周后,潘某某死亡。
法医学鉴定意见认为,
潘某某死亡原因
与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所受头部撞击之间
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事故责任划分:

事故发生时,
叶某某的小型客车
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但已过保险期,
同时在B保险公司处
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后,
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叶某某无责任。



死者家属提起诉讼

事故发生后,
潘某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认定叶某某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并判令叶某某及B保险公司
依法赔偿损失合计58万余元。

关于本案事故责任的划分,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从交警部门调取的相关资料可以确认,事发时叶某某的汽车停放在人行道上,并未占用非机动车道,也并未妨碍非机动车车道的通行。而事发前潘某某呈现“蛇形”的轨迹驾驶,之后快速直行并撞击了叶某某停放在道路外侧的车辆尾门,其异常的驾驶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

因此,在无证据证明叶某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潘某某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机动车主无责仍需承担10%赔偿责任

那么,

叶某某是否因此

就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不然。

靖江法院认为

交通事故责任

并不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划分来确定,而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终,靖江法院判决叶某某赔偿交强险无责任赔付限额范围内的121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外的损失,由B保险公司按照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后语:

我国提倡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法官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案中,虽然潘某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重大过错,但其对此已付出生命代价,而三原告作为其近亲属,不但要承受沉痛的精神打击,还失去了家庭的重要经济支柱,对今后的生活势必造成重大影响。本案判决两被告对原告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亦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文明和谐社会的充分体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小编再唠叨几句: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道路交通事故是“马路杀手”

一旦发生意外

将给家庭带来无尽的痛苦

所有交通参与者

应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

时刻做到谨慎驾驶

安全出行,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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