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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某,男,大学文化,兴化市**镇政府退休人员,2008年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费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在“**公司”或“泰州市**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店里,招聘费某某、刘某某、刁某某为工作人员,以年息10%-15%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召开公司年会、微信朋友圈存款领取奖品等宣传方式,向兴化市**镇不特定公众18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4363417.5元,退还本金425300元,给付利息509000元,给付存款好处费12125元,造成实际损失23416992.5元。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最终将受法律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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