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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动态】老楼如何加装电梯,海陵的新政策来啦!快来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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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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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推进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方便居民生活,海陵区结合本区实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海陵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明确老楼加装电梯的申请手续、审核流程、奖补支持等一系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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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1. 海陵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未配设电梯、具备增设电梯结构条件和空间条件的住宅房屋。

2. 补助项目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证日期从2018年起,特指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开发住宅已有电梯的不在其内。

3. 无偿加装、有偿使用以及单一业主增设的电梯不列入补助范围。

二、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业主主体、政府指导、各方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则,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三、职责分工

1.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协调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联合审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人防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水、电、气等单位做好管线迁改工作;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档案归档工作。

2. 区财政局:具体负责落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

3.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联合审查,具体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涉及的设备安全监督检验、使用登记等工作。

4.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陵分局:参与联合审查,具体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涉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业务审查、指导工作。

5.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联合审查,具体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否妨碍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消防安全指导工作。

6.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具体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政策宣传、矛盾协调等工作,协助做好目标任务的推进落实工作。

7.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负责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

8. 其他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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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程序

1. 业主共同决策。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可以申请增设电梯。业主作为使用主体,应当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预算及分摊方案。

(2)确定增设电梯实施单位和监理单位。

(3)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分摊方案。

(4)其他需要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2. 方案设计。增设电梯申请提交联合审查前,实施单位应

对增设电梯的楼房地形和结构进行现场查勘,委托专业机构设计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方案。设计费用由实施单位承担。

3. 联合审查。使用主体应当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集中服务窗口提出增设电梯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加装电梯申请书(附件1)。

(2)业主共同决策的相关材料。

(3)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由业主代表或业主共同与实施单位签署)。

(4)勘察合同(按实际发生)和设计合同,由实施单位提供。

(5)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实施单位提供),包括:增设电梯住宅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按实际发生)。

(6)监理合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区住建局牵头,会同自规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组织联合审查应当通知有关管线单位参加。经审查无异议的,出具《泰州市海陵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部门联合会商确认意见书》(附件2)。

4. 现场公示。实施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增设电梯的联合审查意见、设计方案、施工周期及作业时间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5. 进场实施。监理单位承担现场监督责任;实施单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在确保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安全并做好施工安全防护的情况下文明施工;在电梯安装之前申请并接受电梯检验机构的安全监督检验;增设电梯涉及的管线迁改等基础性工程由使用主体自行委托实施单位实施。

6. 竣工验收。使用主体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电梯企业等单位对增设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将相关档案报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凭区住建局出具的档案接收通知书依照有关程序办理电梯使用相关手续。

五、资金补助

1.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投入使用后,使用主体可申请补贴资金,每台补助12万元(市、区财政各承担50%),优先用于增设电梯涉及的设计监理、管线迁改、周边环境“微整治”、安全检测等工作。

2. 业主填写《海陵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助申请表》(附件3),业主代表持《海陵区住宅增设电梯补贴授权委托书》(附件4)、本人身份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相关申报材料向增设电梯一站式服务窗口申请。

3. 区住建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汇总后向市住建局和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区财政局每半年拨付一次。

4. 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增设的电梯,已享受海陵区配套补助的,可申请直接补助8万元,市、区财政按3:1比例分担。

六、其他

1.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不变更房屋产权面积、用地面积。相关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出让人应当书面告知受让人有关增设电梯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自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担出让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2.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陵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政府补助实施办法》(泰海政办传〔2019〕50号)同时废止。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或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提取码1234

1. 加装电梯申请书

2. 海陵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部门联合会商确认意见书

3. 海陵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助申请表

4. 海陵区住宅增设电梯补贴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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