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张某向朱某借款45万元,约定月息2分,朱某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本金汇入被告张某银行账户。此后,被告张某未还款,朱某遂提起诉讼。
庭审中,承办法官询问朱某在本院有无其他民间借贷案件时,朱某明知自己在法院有很多借贷案件,但听说法院审查“职业放贷人”比较严格,觉得说多了不好,故仅告知法官其在法院只有两三起案件。庭后,经过关联案件检索查询,仅2015年至2018年期间,朱某在兴化法院作为原告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就有20余起,与其当庭陈述的数量严重不符。
民间借贷涉诉数量是人民法院判断当事人是否涉嫌“职业放贷人”的重要依据,该结果将直接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最终的裁判结果。法官在庭审中的每一个问题都绝非无的放矢,问题背后自然大有深意,当事人应当实事求是地陈述其知晓的事实。经过法庭的教育,朱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承认不应心存侥幸,其主动向法庭出具了悔过书并立即缴纳了2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