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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高新:调整行政执法主体,一些新部门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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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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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街)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调整公布区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已经区政府常务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0日

关于调整公布区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因机构改革、职能变化,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四十五条、《江苏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3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区行政执法主体进行调整,经区管委会(区政府)审核确认,名单公布如下:

一、法定行政机关(含挂牌机构)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教育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司法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财政局(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社会事业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地震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乡村振兴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商务局(口岸办公室)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应急管理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审计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行政审批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统计局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口岸街道办事处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刁铺街道办事处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许庄街道办事处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江街道办事处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街道办事处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明珠街道办事处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街道办事处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野徐镇人民政府

泰州市永安洲镇人民政府

泰州市大泗镇人民政府

泰州市白马镇人民政府

泰州市胡庄镇人民政府

二、区党工委(区委)职能机构挂牌机构执法主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区党工委(区委)职能机构挂牌机构,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中共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泰州市高港区委)机要保密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国家密码管理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档案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新闻出版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版权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文物局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三、其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三)本通知下发前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发布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事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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