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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一女子无证行医屡教不改,摊上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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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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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1〕91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58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21083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许某某曾非法行医,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2020年9月7日被兴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罚款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160000元。被告人许某某又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1年5月2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且曾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又在兴化市**镇**小区**号楼自东向西第八间车库内非法行医,于2021年3月2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员基本信息、兴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魏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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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曾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克威
2021年10月26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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