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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现象在日常工作中比较常见 偶尔因为工作进度的需要
合理、合法的加班可以理解 但却也有一些加班 严重地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如强制加班、变相强制加班等 这些不正常的加班 你遭遇过吗
近日 有网友在发帖爆料称 靖江城北园区的一家企业 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强制要求员工每天工作9小时 “豪横”要求员工加班 有时候甚至还要求提前上班 看了这位网友的吐槽 相信大家也觉得不合理吧 对于很多人来说 工作之外还有生活 如果天天都将时间花在工作上面 就算有加班费也不愿意的 而看这位网友作为公司员工 被强制加班 没有加班费 这种没有收入的工作不仅没人愿意干 而且企业涉及违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的基础上,不能强制加班。如果员工遭遇强制加班或没按规定得到加班工资,都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这里,小编特别提醒大家,一定要收集加班的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网友发的这则帖子中还提到:平时上班不安排培训,却要求全员都必须会开行车,大家开行车都没有行车操作证。“行车”,顾名思义起重机械。而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这样的“起重设备”又称“特种设备”。
说起特种作业,首先联想到的就是证书。《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这里我们不知道帖中所说的“行车”是几T的,属不属于“特种设备”范畴,但有一点常识,连不懂机械的小编都知道,就是任何工作上岗前都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这里未做任何培训的员工“必须”人人会开行车,我们不得不说,这个老板心真大……在企业生产过程中,不掌握相关岗位技能,没有经过专业培训,非常容易发生事故,类似教训屡见不鲜。无证人员违规操作 管桩坠落砸死货运司机 2016年2月23日21时30分左右,某管桩公司无证吊车司机郭某和某物流有限公司拖挂车司机刘某在某管桩公司第三堆放场进行管桩卸吊作业,由于管桩两端不平衡,导致管桩脱钩,从拖挂车上坠落地面压到帮忙挂钩的司机刘某的头部,致刘某当场所死亡。
无证司机野蛮操作 管桩坠落砸死路人 2016年5月2日22:05分,某建安公司起重机司机陆某(未取得起重机械司机证件)利用起重机将3根管桩吊运至货车上,在卸货完成后,陆某违规操作,在未能确定自制吊具完全起升到管桩最高处以上时,运行大车运行机构,引起自制吊具意外钩起1根管桩,产生斜拉后自制吊具从管桩内孔脱落,导致该管桩坠落,砸中从货车旁边经过的朱某。 事故发生后,建安公司立即向110、119报告及申请救援,某医院于2016年5月2日22:14分许到达现场,确认朱某已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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