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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遛狗不系绳,一男子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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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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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兴化男子毕某因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被公安机关行政警告

这是《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生效后

兴化公安机关

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作出的首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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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兴化市某小区的毕某

饲养了一只体形较大的宠物狗

5月24日晚

毕某未系狗绳在小区遛狗

致使邻居徐某受到惊吓

双方发生殴打后报警

民警调查发现

这起纠纷是由毕某不文明养犬引发的

后民警对双方殴打他人的行为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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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

针对毕某违反《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规定

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兴化警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依法决定对毕某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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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

兴化公安持续加大

《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涉犬管理宣传

上门登记发放《文明养犬告知书》3000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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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

兴化市公安局组织数十名警力

到小区、街面开展不文明养犬行为的集中整治

现场责令改正遛狗不系狗绳

携犬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等

不文明养犬行为10余次

收容居民小区流浪犬5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携犬出户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

(二)未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

(三)乘坐电梯未避开高峰时间或者未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四)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五)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携宠物出户时,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凶猛类宠物,由公安机关责令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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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兴化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编  辑:陈莉莉、陶 菁

审  核:陈廷干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平安泰州」,搜索「tzga0523」即可关注,[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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