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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453人被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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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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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2月1日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以来,全市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警权维护工作规定,对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打击侵权人员,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有力维护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和公安民警的执法尊严。

近3年来,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377起,依法处理侵权人员453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250人、行政处罚203人,有力维护了民警的正当执法权。与此同时,公安机关通过安抚慰问、澄清正名、法律援助等多种举措,全力保障受侵害民警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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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1年1月27日22时40分许,缪某华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一辆正在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陵大队民警王禹到场处理。缪某华拒不配合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在民警要求酒精呼气检测的过程中,缪某华借机到旁边的公厕上厕所,伙同其朋友姚某民在厕所里以拉扯、掐脖子、拳击等方式阻碍辅警蒋曙东依法执行职务。同年1月28日,姚某民、缪某华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二

2021年6月13日14时许,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口岸派出所民警杨程和辅警羊健在高港区口岸街道江平路某饭店处置一起家庭纠纷时,被王某、德某、王某义等人以推搡、揪扯衣服、抢民警手机等方式袭击,致使民警警服被撕坏、眼镜损坏,膝盖淤青。同年11月29日,高港区人民法院以袭警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德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处王某义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案例

2021年7月8日23时许,靖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吴学臻带领辅警在人民路与三江路口参与酒驾整治行动时,遭朱某祥醉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冲撞,致使吴学臻4根肋骨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辅警倒地头部受伤,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经伤情鉴定,吴学臻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同年12月3日,朱某祥因犯袭警罪、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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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国家法律不容挑衅

执法权威不容侵犯

泰州公安将坚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对侵犯民警执法权威

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事)件

持续加大打击处理力度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

能够理解和支持公安工作

自觉尊重和配合民警依法履职

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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