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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某局监察队队长虚列餐费报支租车费用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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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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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蹊跷的工作餐费


 “我诚恳接受组织处理,一定深刻反省、引以为戒……”近日,江苏省兴化市住建局下属单位房地产服务中心监察队队长徐某某对自己虚列餐费的行为懊悔不已。

  此前,兴化市委第八轮巡察第二巡察组对住建局党委开展了巡察“回头看”。“房地产服务中心监察队每月行政执法次数不固定,但有近三年时间每月报支的工作餐费金额基本上都一样,而且开票饭店和附件菜单上的饭店存在多次不一致的情况。”组内交流会上,小陈的话引起了大家的注意。

  巡察组兵分两路,分别与报支费用的证明人监察队队长徐某某、经手人监察队队员向某某谈话。

  “工作餐费发票与附件不一致,应该是向某某做事马虎,弄混了,我保证每一笔费用都是真实的。”徐某某避重就轻,谈话进展缓慢。

  而另一组工作人员与向某某的谈话进行得相对顺利。

  “你们出去执法检查,吃工作餐的次数多不多?”巡察组问。

  “不算多。”向某某说。

  “那每月近千元的工作餐费是怎么回事?”

  “有部分是真吃的工作餐,还有些是我跟饭店要的餐饮发票。”

  “要来的发票干什么用?”

  向某某很快坦白:“徐队长让我把餐饮发票报销后,冲抵租车费用。”

  巡察组人员再次和徐某某谈话:“据我们了解,你们出去执法吃工作餐并不多,而你们每月报销近千元,你怎么解释?”

  眼看瞒不住了,徐某某道出了事情真相。

  原来,公车改革后,监察队公车不再保留,市房地产服务中心主任赵某某决定长期租赁一辆社会车辆供监察队日常使用,但租车费及保险、加油、维修等日常运行费用都由监察队负责。由于费用无法直接报支,徐某某便安排向某某找相应金额的出租车发票在单位报支。后来,因租用的车辆老化,费用越来越高,原先每月2000元左右的租车费用无法再满足日常运行,为此,徐某某指使向某某每月报支工作餐费近千元。经查,向某某共计虚报餐费23800元冲抵租车费。

  巡察组随后将该问题线索移送至兴化市纪委监委。最终,徐某某因虚列餐费报支租车费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向某某受到诫勉谈话;赵某某因违规超编制长期租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陈文伟 邹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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