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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1号”专项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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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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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上午,市市场监管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春雷1号”专项执法行动案件查办情况,并发布2022年泰州市场监管“春雷1号”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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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 涵盖进口水果、假冒知名商标调味料、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假冒知名商标酒类、假冒知名商标洗化用品、电子商务虚假宣传、违反公序良俗等方面,多角度展现了泰州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切身利益,严守安全底线、严格监管执法方面取得的成效。

2022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春雷1号”专项执法行动,全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共查办案件386件,罚没金额353.58万元。

大家跟着品质君一起

看看“十大典型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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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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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某建材批发部

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小台灯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4日,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泰州市海陵区某建材批发部在售的小台灯印有奥林匹克标志及“冰墩墩”图案,随即将案件线索交办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后,海陵区市场局城南分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在货架上发现无中文标示的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及“冰墩墩”图案的3D小台灯9盒,货值315元。当事人承认3D小台灯未获得相关授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海陵区市场局城南分局依法没收侵权产品3D小台灯9盒,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办正值元宵佳节,在打击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人民群众起到了引导作用,提升了社会公众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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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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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高港)区某香蕉经营部

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包装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9日,高新区(高港区)疾控中心在某水果店进行核酸采样检测,当日下午19时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核酸检测结果:水果店(已另案处理)经营的香蕉包装膜核酸检测呈弱阳性,经调查,该批香蕉是从高港某香蕉经营部购进,当事人购进以上进口香蕉时未向供货商索要包括核酸检测证明在内的相关资质材料,销售时亦未能提供。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局开展“春雷1号”专项执法行动以来,查办的第一件进口水果核酸检测结果异常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严”字当头,是本案最突出特点。一是行政机关对涉案经营户和供货商均依法顶格处罚,二是开展全区大排查,对违规经营的34 家经营户均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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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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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6日,泰兴市场局执法人员对泰兴市虹桥镇宋桥村张李18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内存放有洋河蓝色经典系列白酒,贵州茅台酒,五粮液浓香白酒若干,白酒灌装工具一套。经查,当事人高某某自2021年10月起,采用洋河普曲灌装成洋河系列白酒(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M3、M6、M9)、尖庄白酒灌装成五粮液、赖茅灌装成贵州茅台酒。上述白酒经相关权利人鉴定,确认均侵犯了相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货值已超过1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泰兴市场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本案的线索来源于群众电话举报,本次案件中,案件当事人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时紧闭门窗,通过日常监管很难发现,依靠群众举报,可以及时将违法案件扼杀在摇篮中;在本次执法行动中,本局执法人员积极联系虹桥当地派出所,与当地民警联合执法,确保办案的流程不受干扰,且发现当事人有涉嫌犯罪行为时,可以及时移交公安接手,做好行刑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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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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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营销过程中涉嫌侵犯奥林匹克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5日,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局根据举报,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2月11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标题为“xxx,赢战冬奥,猜金牌,赢好礼!”的宣传文章中,使用了2022年北京奥运会标志及北京冬奥会有关的词汇及图片内容,该楼盘售楼处的美陈及展示牌中标注有:“燃奥运激情,赢战冬奥会、一起走向未来、2022冬奥运及奥林匹克五环标志、xxx与你一起走向未来2022.2.11-2022.2.20有奖竞猜全城启动,xxx旗舰店综合体房低密度奢适墅区138-170㎡”等内容,当事人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姜堰市场局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典型意义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在商品上、宣传上、广告上擅自使用这些特殊标志的,都属于侵权行为。当前正值2022年北京冬奥会召开之际,本案中,房企违规搭乘冬奥会快车,利用奥运标志进行商业宣传,达到推销其产品的目的,是对奥运标志的恶意侵权。本案的查办,进一步提升了房产销售市场商业宣传的规范意识,有较为突出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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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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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某酒坊利用

疫情宣传发布白酒产品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1日,根据泰州市场监管局交办的线索,兴化市监局对辖区兴化市某酒坊进行检查,查获该酒坊通过抖音平台发布兴化市一例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情况通报及相关信息,同时视频下方标有“千垛纯粮酒 您身边的好酒”广告用语。当事人利用疫情宣传白酒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禁止性规定,兴化市监局于1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利用时下兴起的短视频,在目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在通报社会疫情情况的页面,插播广告,容易对消费者形成误导,似乎当事人制作的酒与疫情防控有关联,达到扩大自己产品社会影响和赢得口碑的宣传目的。兴化市场监管局稽查队伍迅速出击,重拳打击违法广告行为,有力地保障了疫情防控局面的稳定和消费者、市场经营者的利益,达到了“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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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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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4日,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打开淘宝APP,找到该公司在淘宝上开设的店铺,发现该公司在宣传产品“木糖醇山药!沙琪玛”时使用 “木糖醇山药!沙琪玛孕妇解饿零食糖尿人低脂健康专用食品扛饿”宣传用语。经查明,当事人售卖产品“木糖醇山药!沙琪玛”不适合糖尿病人食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广告法》第四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和《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停止发布虚假广告;2.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严厉打击食品虚假宣传行为,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销售市场主体严格监管,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加大对网络食品店铺违法广告的跟踪监测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形成高压震慑,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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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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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某家常菜馆提供虚假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1日,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分局接到江苏省推进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禁捕办 〔2022〕3号《关于进一步压实责任从严抓好长江禁捕相关问题线索整改的通知》的通报,城南分局辖区某家常菜馆在省禁捕退捕执法整治专项组暗访时被发现有疑似长江鱼销售,现场展示长江白丝,并称可以联系送其他长江鱼。

经查,此家常菜馆所售卖鱼类是从泰州洧水农贸市场内海陵区姜氏水产品商行购入的普通养殖鱼类,自从长江禁捕以来从未购进或销售过江鱼。当事人明知市场上进不到江鱼的情况下,向顾客宣传有江鱼销售,并在点菜单中标记“江鱼”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城南分局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自全面实施长江禁捕以来,市场公开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局面已得到扭转,不卖、不做、不食长江鱼鲜已日渐成为社会共识,但仍有极个别餐饮单位为了经济利益,采用隐蔽手段以“江鱼”“江鲜”等为营销噱头来欺骗和吸引顾客,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此类虚假宣传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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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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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孙某某百货经营部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1日,兴化市场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兴化市孙某某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共发现5箱海飞丝怡神冰凉型洗发露(规格:200ml×24瓶)、6箱海飞丝丝质柔滑型去屑洗发露(规格:200ml×24瓶)、5箱海飞丝清爽去油型去屑洗发露(规格:200ml×24瓶)、1172块舒肤佳纯白清香香皂(规格:125g)、7箱飘柔洗发露(规格:200ml×24瓶),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别,上述产品涉嫌侵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兴化市场局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本案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充分体现了群众对于市场监管局的信任,通过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不断增强群众生活的幸福感、安全感。

洗发露、香皂是百姓生活中常见的商品,经营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既破坏了市场经营秩序,也侵害了群众的权益。长期以来,市场监管局致力于规范商品经营行为,但在农村地区,群众识别商品信息以及维权意识相对薄弱,不法分子经营假冒商品的行为时有发生。本案中兴化市场局统一部署,对供货商进行跟踪排查,为精准打击违法行为,兴化市场局邀请商标权利人进行现场鉴别,保证了查处违法行为的精准性,有力的保障了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决心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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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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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杨某生产销售

假冒“家乐”调味料案

案情简介

接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在淘宝上购买的家乐牌浓缩鸡汁调味料涉嫌造假。经鉴定,投诉举报人购买的“家乐”牌浓缩鸡汁调味料系假冒产品。2022年1月24日,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兴化、高新区公安局,在高港某仓库中查获400箱“家乐”牌浓缩鸡汁调味料,货值达十二余万元,经厂家专业技术人员鉴定,上述调味料系假冒产品;同时在兴化某地查获了生产以上假冒产品的工具、包材、原材料若干。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对涉案产品等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公安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典型意义

新春佳节即将来临,调味品用量激增,不法分子普遍存在乘重要节日捞一笔的心态。本次执法活动不仅查获了物流仓库,还端掉了制假窝点,有力地打击了制假售假者的嚣张气焰。同时,本次执法活动完美诠释了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的重要意义,体现了刑行衔接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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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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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区某婚礼策划工作室

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4日,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场所店招标有“气球策划”字样,场所内摆放有3只“雪容融”(2022年北京冬季残奥会吉祥物)样式的气球。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当事人经营用抖音号(抖音号:157812442),在该抖音号上查见当事人经营者制作“雪容融”式气球的相关视频。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2022年2月15日,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典型意义

当前正值2022年北京冬奥会召开之际,部分商家无视法律法规,出于商业目的,恶意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本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有良好的警醒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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