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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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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减轻我市失能对象护理负担,积极应对社会老龄化问题,根据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09号)和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9〕27号)精神,市医保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泰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集期限:2022年3月17日至3月25日。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jihaiyan20@163.com
2.信函:泰兴市大庆西路39号,泰兴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收,邮编2254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3.传真:0523-87981006
泰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16日
泰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十四五”医疗保障发展规划要求,切实减轻我市失能对象护理负担,积极应对社会老龄化问题,根据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09号)和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9〕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历届全会精神,逐步建立覆盖全员、多元筹资、保障基本、待遇分级、鼓励居家、因地制宜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长护险”)。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低水平、小范围起步。
坚持保障基本,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坚持机制创新,在实施过程中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不断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
坚持统筹协调,执行泰州市统一的政策制度,并做好与其他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时间及范围
2022年9月1日起。
三、参保对象与筹资
(一)参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基金筹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长护保险基金,采取个人缴纳、医保统筹基金划拨、财政补助等方式多渠道按年度筹集,同时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等社会捐助。
个人缴纳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时缴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一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转;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在每年9-12月期间缴纳下一年度长护保险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其中,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职能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 的人员、特困职工及家庭成员、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个人缴纳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全额补助。
医保统筹基金划拨部分,按照参加长护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列入年度基金支出预算。
财政补助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市财政每年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可从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充实长护保险基金。
(三)基金筹集标准。长护保险基金执行泰州市统一标准,基金筹集标准暂定每人8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20元/年,医保统筹基金划拨30元/年,市财政补助30元/年。
四、保障范围与待遇
(一)保障范围。长护保险制度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根据长护保险筹资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逐步扩大保障的范围,提高待遇水平。
(二)待遇享受。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导致失能,且失能状态已经持续一段时间,需要长期护理的,申请并经评估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可以享受长护保险待遇;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停止享受长护保险待遇。
长护保险的待遇水平执行《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泰医保发〔2019〕20号)标准。
(三)服务方式。长期失能人员根据其自身条件和需要,自愿选择居家照护或者接受定点照护机构的服务。依法成立的具备条件从事长期照护服务的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能够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并经医疗保障部门组织评估后纳入定点照护机构范围。
五、经办管理与结算
(一) 经办服务。长护保险实行“运行风险共担、保险事务共办、管理费率固定、年度考核退出”机制。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长护保险的经办事务,承担长护保险基金的运行、支出、业务指导、监督审核等管理工作。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控前提下,通过政府招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机构与医疗保障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具体承办长护保险业务,负责长期失能人员资格认定与失能评估、服务组织、服务质量控制等一系列长护保险具体事务。
(二) 基金管理。长护保险基金参照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关规定,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基金监管、欺诈防范等管控机制,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和安全有效。
(三) 信息系统。利用泰州医保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长护保险的保障申请、失能评估、照护服务、基金结算、经办管理、服务监管的信息化。
(四)日常监管。建立费用审核、内部控制、日常巡查、运行分析等管理制度,通过网络信息系统、随机抽查寻访、满意度调查等途径,加强对定点照护机构服务情况的跟踪管理,确保失能人员享受到规范的照护服务。
六、保障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长护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一项制度创新,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协同,加大管理与监督力度,共同推进长护保险有序开展。建立市长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医保、财政、税务、卫生健康、民政、残联、退役军人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加强信息沟通、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完善制度,推进工作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长护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在经费投入、人员配置等方面积极保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长护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税务部门做好长护保险基金筹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长护保险相关资金保障,协同做好基金监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规划和统筹配置医疗服务资源,推动医疗服务产业发展,落实护理性床位与治疗性床位分类管理,负责长护保险中各类医疗护理服务的技术指导;民政部门负责规划、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加快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负责老年人生活护理服务的技术指导,定期做好与医保部门的数据交换,防止参保人员待遇重复享受;市场监管、残联、总工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长护保险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配合做好辖区内长期失能人员的情况调查、现场评估和结果公示等工作。
(三)落实配套政策。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做好长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确保群众负担可承受、财政补助可持续。加强长护保险与其他保障制度之间的统筹衔接,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在筹资、待遇等方面的政策与管理衔接,充分发挥优势互补作用,提高整体保障水平,依法已有社会保障制度规定支付的护理项目和费用,长护保险基金不再给予支付。鼓励商业保险等机构开发商业长护保险产品,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照护需求。加强护理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充分利用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鼓励各类人员到长期护理服务领域就业创业。
(四) 做好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建立长护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凝聚社会共识,为长护保险制度顺利推进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来源 | 泰兴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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