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阻断疫情传播链条,严防疫情输入性蔓延,确保全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流动人口(本通告的“流动人口”是指进入海陵的非泰州市区户籍人员,下同)服务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切实履行主动申报义务。凡是来海陵的流动人员,均需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本通告发布后未办理居住登记或新来海陵的流动人口,应当在7日内主动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来自泰州市外及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要立即向居住地村(社区)申报,并按规定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居住登记有两种申报途径:一是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二是通过二维码门牌自主申报办理,办理方法为扫描租住房屋二维码门牌,进入“海陵二维码门牌服务”,通过“出租房屋”或“流口自助”申报居住出租房屋信息或居住信息。
二、严格落实房主租赁、流动人口租住登记报备责任。房屋出租人(含实际管理人)为居住租住房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主动向公安机关申报出租房屋、承租人信息,及时变更、注销出租房屋、承租人信息,落实出租房屋特别是群租房、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居住房屋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工作中知悉的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信息,及时报送所属派出所。流动人口居住房屋户主、出租人、安全责任人负责督促告知办理居住登记;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居住地派出所报送外来用工人员信息。
三、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配合村(社区)、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核查,向来历不明人员出租房屋、不登记承租人信息、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出租人、用人单位及流动人员等,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对隐瞒不报、漏报、弄虚作假,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影响防控工作,导致疫情扩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