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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张某轻信“快速致富”,迷糊走上犯罪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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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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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身份证办张手机卡是大家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现象,然而出售手机卡就能获利、再办张银行卡还能卖出更高价格?天上落下这样“馅饼”,小心别被砸晕啦!

被告人张某没能抵住诱惑,出售自己名下的“两卡”,以为找到了一条省时省力的生财之道,最终这条快捷之路让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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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被告人张某在网吧上网时得知有人高价收购手机卡、银行卡。“一手交卡,一手交钱,绝不拖欠!每月还有分红,按时到账……”

“我也知道他们要银行卡干嘛,是卖给诈骗团伙的。我当时身上没钱用了,又不想去打工,就去找了收卡的彪哥。”张某清楚这背后的犯罪动机,但因为缺钱,又禁不住“按月分红”的诱惑,还是决定冒险一试。

于是,张某到银行办理个人银行账户1套(包含手机卡、银行卡),将上述账户交给了“彪哥”,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400元。不久后,张某提供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结算。受害人报案后,警方根据账户信息找到张某并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手机卡、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综合考虑张某各量刑情节,法院最终依法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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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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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财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杜绝做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工具人”,规范两卡使用,提高守法意识,切莫因贪图小利,最终人财两空。




来源 | ‍‍‍‍‍‍‍‍‍‍‍‍‍‍‍‍‍‍‍泰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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