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法律依据、重大事故隐患的涵义、《标准》适用范围(共3条,第一条、二条、三条)。
《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部门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制定。
《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二是管理基础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共2条,第四条、十五条)。
该部分聚焦项目的安全管理缺失、人的不安全行为,明确企业不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危大工程施工方案不论证等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是现场实体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共10条,第五条至第十四条)。
该部分聚焦物的不安全状态,在深刻分析近年来群死群伤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明确了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高处作业类、施工临时用电类、有限空间类、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及使用危及安全生产的施工工艺10类重大事故隐患包含的情形。
例如,第六条第(三)款中规定的情形,源自于2016年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引发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在7号冷却塔第50节筒壁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违规拆除模板,导致下部结构无法承受上部荷载引发整体垮塌,造成73名作业人员死亡。
例如,第八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情形,源自于2019年河北衡水“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这起事故是施工升降机的加节、附着作业完成后,第16、17节标准节连接位置两条螺栓未安装,未组织验收即投入使用。在收到停止违规使用的监理通知后,仍继续使用,最终导致11人坠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