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其父亲为优抚对象享受医疗救助,母亲为一般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刘父去世后,家人未及时申报终止医保待遇。在此期间,刘某某三次持刘父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到兴化市某卫生院,为其母亲开具高血压、心脏病药物,医保医师陈某、薛某两位接诊医生未认真核验就诊人信息,导致他人医保卡被冒用,造成居民统筹基金和城乡救助资金损失498.49元。
鉴于刘某某积极配合调查,并在调查终结前主动退回医保基金,符合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置情形,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兴化市医疗保障局责令当事人退回医保基金498.49元(当事人已主动退回),并给予警告处罚。依据《泰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试行)》第15条第15款规定,分别对医保医师陈某、薛某两名医保医师作出扣2021年度积分2分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