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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业主信息8000余条!靖江这2人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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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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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到新房交付,正当很多房屋业主沉浸在收房的喜悦之余,都接到过不少家装建材推销电话,对方甚至能准确说出业主的姓名、房号、房产面积等信息,让很多业主感到烦恼又无奈,不知自己的信息是如何泄露出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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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某装饰公司及张三、李四等8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某装饰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张三、李四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等刑罚。




基本案情


  张三系某装饰公司负责人,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客户资源,通过微信,从有合作关系的某建材商行店长李四处获得靖江多个小区业主信息共计2000余条,而某装饰公司业务员王五、某家装公司业务员刘二等人,也以同样的方式,从李四处获得业主信息,并相互提供客户信息,共计8000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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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认为,该装饰公司及张三、李四等人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文中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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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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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要轻易把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手持身份证的面部照片交给他人。如果必须提交,写上“仅限某某业务专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使用”。

2.除非必须实名制,在一般登记中,尽量不要泄露自己真实信息。

3.一旦发现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相关线索。

(作者: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黄滔)

来源:靖江检察明霞窗口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微靖江」,搜索「WeiJJ_com」即可关注,[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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