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YTP3700-4H012A、3.7kW的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靖江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YTP3700-4H012A、3.7kW三相异步电动机15台,产品单价:1000元/台。截至案发时止,除抽样样品2台外,其余13台均未销售,货值金额15000元,无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在得知检验结果后对未销售的13台产品进行了整改,并将整改后的产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江苏省电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同时考虑到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与客户就该批产品的规格、性能进行了技术约定,不合格项目“旋转方向”“接地”均不是主要技术指标,靖江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靖江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从事不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等一般性经营活动及新经济新业态,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措施,对一般性违法行为,多用行政指导、慎用行政强制、少用行政处罚,该案的违法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积极配合调查,故不予行政处罚。此案的处理最大限度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