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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市场环境 提振市场信心 | 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助企纾困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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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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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进一步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件实施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对“小个专”轻微违法行为,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适用“首违不罚”,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自我纠错,不断优化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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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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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三相异步电动机案

近期,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YTP3700-4H012A、3.7kW的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靖江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YTP3700-4H012A、3.7kW三相异步电动机15台,产品单价:1000元/台。截至案发时止,除抽样样品2台外,其余13台均未销售,货值金额15000元,无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在得知检验结果后对未销售的13台产品进行了整改,并将整改后的产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江苏省电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同时考虑到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与客户就该批产品的规格、性能进行了技术约定,不合格项目“旋转方向”“接地”均不是主要技术指标,靖江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靖江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从事不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等一般性经营活动及新经济新业态,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措施,对一般性违法行为,多用行政指导、慎用行政强制、少用行政处罚,该案的违法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积极配合调查,故不予行政处罚。此案的处理最大限度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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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2月,泰兴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移动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发现的违法广告线索,对泰兴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发布的商品推销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的宣传内容和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了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涉案违法广告的访客数累计为27人。经查,广告内容由公司员工自行搜集素材制作并发布,无广告费用。调查期间,该公司已主动删除上述涉案广告,并申请注销微信公众号,提交了《整改报告》。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微信公众号的关注人数和涉嫌违法广告的浏览人数较少,违法广告的辐射面较小,危害后果轻微。事后主动整改,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首违不罚决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其加强广告类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意识,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加强员工培训。

泰兴市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形势,坚持统筹监管规范和支持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从主观故意、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依法作出不罚决定,既依法履行执法职能,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维护了良性市场竞争环境。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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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某食品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国家标准食品案

近日,兴化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反映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所举报的实物成品及其标签,经当事人确认举报材料中的食品确系其生产的产品。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实际原料为食用玉米淀粉,在产品标签上标示食品名称标示为“生粉”,该名称不能明确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不符合相关规定。“生粉”为普通消费者的俗称,指的是食用淀粉,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且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合格,也不影响该产品的食品安全。当事人及时予以整改,在其配料中如实标注为“食用玉米淀粉”。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改正错误,且该违法行为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兴化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法依规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和政策宣传,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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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5月6日,姜堰区市场监管部门接群众举报反映江苏某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在公司官网广告中宣传:全国最大的钻杆接头、钻具接头、转换接头、井口装置、锻造零件、提升护丝、接箍、驱动轴等石油钻具生产基地。经执法人员核查,举报情况属实,当事人发布该广告的目的主要用于提升公司产品的知名度,从而提升销量。因当事人产品主要应用于专业领域,网页的点击量有限,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执法人员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立即删除了相关广告内容,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最高级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考虑到当事人系首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在调查期间,已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姜堰区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前,部分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实际经营困难,姜堰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轻微违法企业不予处罚行为对构建更优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助企解困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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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某美食店超范围经营食品案

2022年4月,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投诉举报对某美食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在某外卖平台销售“蒜泥黄瓜”食品,超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所销售“蒜泥黄瓜”经检验检测合格,当事人已向相关部门申请增加许可项目且为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在第一时间下架超出许可范围食品,危害后果轻微,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小餐饮主体大多是从事谋生性经营,受疫情影响冲击较大,对于其超范围经营行为,在所销售产品为合格产品未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前提下,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泰州市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中“本着化解矛盾、支持创业的原则实施“包容性执法”的精神,对小餐饮超范围经营行为不予处罚,充分彰显执法温度,主动对其进行宣教,督促小餐饮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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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3月,海陵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自有网站的网页中使用“最”,涉嫌违法。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查,在“泰州市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网站中,SC200/200施工升降机的宣传页面的“详细介绍”中有“是现代建筑施工最理想的垂直运输设备!”等内容;SJ-60 制砂机的宣传页面的“详细介绍”中有“是综合性能和性价比最好的产品,是您事业发展的最佳选择”等内容。经当事人确认,该网站为当事人自有网站,广告内容为当事人自行编辑、制作并对外发布。调查期间,当事人已主动修改上述两个宣传页面,删除涉嫌违法内容。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后未销售涉案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其通过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未产生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广告条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当事人属于首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调查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发布涉案广告后未发生销售行为,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为轻微。广告违法行为,既要予以惩戒,又要坚持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更要体现执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此,海陵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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