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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两部门发布《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阶段性缓缴5类特困企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1、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并按时足额申报缴纳。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部分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补缴时缴费基数是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内自主选择,缴费额度可能会比2022年缴费时有所提高。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年4月至6月。 2、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 3、2022年4月已完成缴费的企业,也可申请自2022年5月开始缓缴,缓缴截止期限相应顺延1个月,也可以退回4月费款。 4、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参保单位在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认定参保单位缓缴资格。 参保单位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参保单位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可就近前往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缓缴申请。表格下载二维码:
可通过“泰州人社”公众号,“特困行业缓缴专区”提交缓缴申请。专区二维码: ▶ 缓缴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应于2022年底补缴到位。 ▶ 缓缴期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 缓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申领退休待遇、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或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缓缴企业应先补齐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 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以下政策待遇: 1、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 2、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3、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 ▶ 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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