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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一瑜伽馆老板微信朋友圈发顾客照片,道歉又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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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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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普及,短视频和微信朋友圈等已成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有时也许只是家长里短的一点小事,但上传到网络上,经过发酵,不经意间就会转变成名誉权、隐私权或肖像权等各种侵权纠纷。
2021年5月20日,原告赵某将被告泰州XX瑜珈有限公司,以肖像权纠纷,起诉到海陵区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种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万元。
侵权调解室接到这起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被告,被告接到电话的第一反应是懵了,说怎么可能?不就是在朋友圈里发个照片嘛!怎么就是侵权了?调解员耐心地把原告的诉求及证据材料的内容讲给被告听,并告诉她,作为被告有应诉的义务,成功约定了原、被告双方来法院调解的时间。
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情绪非常激动,特别是原告称,因为被告用原告穿着瑜珈服的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做宣传,加上被告是从事经营的,朋友面较广,照片经大量转发传播,对原告本人及家庭造成极大影响,说到伤心处,不由落了泪,现在家中公公、婆婆,特别是丈夫对她抱有不满情绪,责备她为了练瑜珈,家务不做、小孩不管、衣着还比较暴露。现在丈夫也提出了跟她离婚,原告称其精神已受到很大打击。原告还说,在这期间,她多次阻止并警告被告,停止在朋友圈内发照片,并因此事还曾报过警。
可是被告觉得自己很委屈,认为原告自从到瑜珈房健身后,经过教练的指导,身材确实发生了明显的转变,整个人都变得非常的漂亮,所以才在朋友圈里发了原告练前和练后身材变化对比照,并强调自己只是在朋友圈里发的照片,并不是什么大事。
在前期调解中原被告的情绪都得到了发泄,随后调解员先安抚好原告,然后对被告进行了法律宣传,并分析给她听:你被告认为只是在朋友圈上传了照片,看似小事一桩,但问题是你是通过发照片,以宣传形式达到盈利目的的商业行为,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随意使用他人照片作宣传,已构成了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经过劝说,被告承认自己不懂法,并承诺事后立即删除朋友圈上传的所有原告的照片,但就赔偿原告损失的诉求,坚决不同意,调解又一次陷入僵局。
经验丰富的调解员搬来了援兵,指导法官沈海平到场,对当事人双方从法到理再到情,经过长达1个小时的释案明法,最终原被告双方同意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当场对原告赔礼道歉,适当赔偿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因被告当场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得到了原告方的谅解,原告当场申请撤诉,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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