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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各项安全管理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建筑施工管理日趋规范。但在实际管理中,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带来不小的损失,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引起高度重视。今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2021年5月28日,执法人员接到情况反映,泰州某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在深基坑施工监理中,未对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该案于6月3日立案调查。经核查,在涉案工程地下消防泵房基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设置消防泵房基坑安全护栏。监理单位当事人于5月7日向施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当事人在未对该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情况下,于5月9日在监理回复单上签署“已整改”的复查意见。
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江苏XX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4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XX作出处人民币3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工业开发与施工建设行业竞争激烈,各地都加快建设步伐,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对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带来较大影响。危大工程的安全实施与监控,既要做好事前方案的设计策划、方案技术交底等;又要做好事中专项方案实施的组织与检查。在建设单位缺少专业管理人员的情况下,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受托方,既要做好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又要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因此,监理单位应该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监理人员的配备,不能满足于只审查方案不检查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加强对危大工程的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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